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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3-06-08 11:33: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好2008—2009学年度的招生录取工作,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定位。试点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根据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类型、层次和专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最短学习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或三年。2008—2009学年度北京大学等68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名单见附件1),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二、严格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对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在读学生规模较大的试点高校,要根据学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适当控制招生规模。试点高校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工作的管理,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试点高校应于每年年初将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样式见附件2)、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样式见附件3)报试点高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
三、加强宣传工作管理。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统一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试点高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标准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有关网络教育入学资格、修业年限、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试点高校要通过“中国远程与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www.cdce.cn/)等适当媒体形式,向社会宣传和公布招生简章以及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冒名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四、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只能在审批通过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进行核查。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校外学习中心只能在试点高校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不允许自行开展招生及录取工作。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将取消违规单位的招生资格。
五、严格入学管理工作。试点高校要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的基本质量。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或者本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对学籍信息的管理,招生录取情况、新生名单及有关信息(样式见附件4、5)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报试点高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每年春季和秋季的新生入学时间分别注册为3月和9月),同时通过“高等学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平台”中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子系统”备案,没有新生学籍注册的学生将不予承认其学籍,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网络教育的发展与规范办学,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在招生工作中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冒名和诈骗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社会机构和个人。我部将严肃查处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试点高校,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